清发改信建[2016]23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
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支行、市国资委、清远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银监局、市邮管局、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doc
附件1:清远市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附件2: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 号).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