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验幼儿园、清远市新北江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6元/人·天。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收取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在新生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代收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退费规定:市直公办幼儿园采取按学期收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四)上述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其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今后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市直公办幼儿园可参照上述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