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台港澳事务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清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港澳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20〕755号)和《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府台发〔2018〕1号)《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和我市实际,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清远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清远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广东省职教城(清远)事务中心、市政协办公室、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团市委、市社科联、市文联、市妇联同意,市台港澳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清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台港澳事务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清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11条措施”)《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48条”)《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清远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清远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清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清台交流合作进入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清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一、深化清台经贸合作
1.立足我市“双区驱动效应”发展定位,加快广清一体化和入珠融湾步伐,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清远投资设立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和台商发展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工作母机等装备制造业项目,重点发展LB3N(LB3N即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项目,积极支持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台港澳局等有关单位)
2.引导台资企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鼓励台商积极谋划建设环湾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食品饮料、智能家居等七大产业集聚发展,深度融入湾区产业分工体系。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台资企业和台商投资在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符合条件的,除申请享受省级政策支持外,给予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支持补助,可按市新一轮产业共建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台港澳局等有关单位)
3.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积极支持我市台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效益,加快台资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申请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单位)
4.支持台资企业创新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和广清一体化战略,共享新一轮产业共建扶持政策。进驻清远的台资企业除享受《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等省级政策优惠外,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享受清远相继出台强化企业在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6.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清台资企业经批准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对纳入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政策。“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对于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开展专项核查,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项目用地标图建库,同时上报市“三旧”办办理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并将土地按规定协议出让给企业,地价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市自然资源局)
7.支持台资企业灵活选择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申请工业用地,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台资企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在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
8.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差别化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台资制造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提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降低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差额。(市自然资源局)
9.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高新技术技术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10.引导和推动台资规模以上企业加快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清远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技局)
11.全面贯彻落实“惠台暖企”主题活动,积极营造“安商、稳商、惠商”氛围。加强台商投资企业联席会议和政企沟通台商代表座谈会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按照“建机制、建台账、建互信”要求构建台商问题诉求协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市台港澳局牵头有关单位)
12.切实贯彻好《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建立台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工会组织,建立有效工资集体协商渠道和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台资示范企业,使台资企业劳资关系走向规范化、民主化轨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13.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清远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广东省创新品牌清单,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
14.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15.海峡两岸试验区(清远)以“振兴产业凝聚人”提升行动为目标,按照“一社一标一品牌”为要求,成立“两岸农民合作联社”,建立两岸农产品“通用标准”,打造两岸乡村融合发展优质品牌,推动两岸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共作。(市台港澳局、市农业农村局)
16.加强清远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乡村文化创意产业、农旅结合、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生态农业发展、农业产业链整合、合作金融等七个领域大力投资探索与实践。(市台港澳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局)
17.台资农业同等条件可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有关农业展会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
18.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19.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清远设立代表机构,可与本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20.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市市场监管局)
21.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市金融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
22.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市金融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4.台湾同胞可在清远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经营范围详见附件)。(市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清台社会交流
2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清远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联、市科协)
26.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清远参与扶贫、助学、支教、公益、社区建设活动等。(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7.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我市市属高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和省级职教城为平台,积极推动清台两地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细化台湾教师来清任教细则及评价机制,落实台湾教育行业在清认证项目。(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东省职教城(清远)事务中心)
29.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振兴产业凝聚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文件精神,以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为工作平台,加强与台湾乡村文创、农旅与农业“达人”团队交流交往,并与台湾中南部基层村里签约结对为“姐妹村”或“友好村”,争取申报国家级“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从而推动我市加快形成“乡村振兴战略+清台两地大交流、大融合、大发展”的工作格局。(市台港澳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0.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相关社团或研究机构来我市吴光亮历史纪念馆参观考察,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台湾历史名人抗倭名将吴光亮历史功绩和社会价值,打造成乡村旅游品牌路线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市台港澳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1.支持和鼓励台湾企业或团体与我市企业或团体建立国际旅游合作联盟,组建强大的行业利益共同体,全方位展现清远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台港澳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2.台湾同胞在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与清远市民享受同等公共文化场馆服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3.台湾同胞与清远市民享受同等参与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文化艺术活动权利,参加全市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和协助台湾同胞、文化艺术团体和台资企业参与我市文化机构开展的文化研究。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来清远交流,对开展具有清远特色的清台民间交流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市台港澳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4.鼓励和支持清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清远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委统战部、市社科联)
三、支持便利台胞在清就学就业创业和居住生活
35.台湾学生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台湾同胞子女报读幼儿园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小学和初中由居住地所属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高中根据中考成绩录取入学。(市教育局、市台港澳局)
36.简化台湾学生入学证明及照顾录取证明的手续。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台湾学生,带齐相关资料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不再需要台办开具《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台湾学生,办理高考照顾录取手续时,带齐相关资料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不再需要台办开具《台湾人士子女照顾证明》。参加中考的台湾学生,须台办开具的照顾证明,一并取消。(市教育局、市台港澳局)
37.按照《清远市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导向目录(2021-2022)》文件精神,在清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可按规定参加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参照广东省总工会,在清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类技能竞赛,但不给予相关荣誉称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38.对入选国家或省人才计划和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在我市企业工作或在清远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从事专业研发工作,个人没有住房和未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且急需解决住房的紧缺适用人才及其团体,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①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③被认定为我市一至六类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的;④经我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⑤由企业、行业协会、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或自荐,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0.构建清远市首批“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台港澳青年研产学实训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支持各基地开展项目引进、宣传推介和市场开拓及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补贴等业务。(市台港澳局、市财政局)
41.鼓励台湾青年来清远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可按规定同等享受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暂行办法)》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者,可享受相关创业补贴。
①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成功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10000元的创业资助。
②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租用经营场所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4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③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3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制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BP)。(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42.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清远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清远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局)
43.在清远市常住或暂住的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按程序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台胞及其亲属提供便利、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局)
44.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
45.台湾同胞可参加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专家、劳动模范、清远荣誉市民、“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评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46.可邀请清远台胞代表列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有关活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
47.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应给予临时救助;台湾同胞在清远亡故,可参照清远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清远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48.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清远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政策优惠。(市交通运输局)
49.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同胞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相关劳动保障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0.在清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大陆同胞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和义务。(市财政局)
51.台湾同胞不受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限制,只要符合工作或学习实际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2.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优化全市范围内的居住证办理网点及办理程序,为台湾居民在清远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53.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54.本文件自2021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台湾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附件
台湾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fzhggj/tzgga/content/post_1499865.html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fzhggj/tzgga/content/post_1500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