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5-26

清发改价格〔2022〕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广东新华发行集团清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新闻出版局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教科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数字教材等,包括外省直供教材、代印教材)和列入广东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内从事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纸质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的最高限价,以及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出版单位根据计算公式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前提下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教材配套音像材料和数字教材价格,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出版单位在不超过此价格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第五条 纸质教材零售价格根据正文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

        第六条 正文印张单价、插页单价和封面价格为含税价格,由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成本构成

        出版印刷环节。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纸质版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实施绿色印刷的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开发费用等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发行环节。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彩色版教材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材码洋的28%,单、双色版教材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材码洋的30%,教辅材料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辅材料码洋的35%。

        采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费(版权使用费)计入教材成本费用。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租型费标准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

        (二)税金

        包括所得税等,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三)利润率

        教材印张单价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利润率为不超过印张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的5%。

        第七条 音像材料和数字教材的成本费用由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音像数字资源制作费、审读费、原材料、版权费、包装费、技术及运维费、制造费用等。

        第八条 外省直供本省和本省代印的中小学教材,以及本省出版的教材均执行本省价格政策。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由出版单位申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中小学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当中小学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营者或有关方面可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价格建议,并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适时调整正文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音像材料、数字教材价格。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相关价格时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应当符合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版面标准以及用纸 、印刷质量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设置固定的教材价格查询栏目,按照附件格式公开本单位出版教材的零售价格及相关情况,对于同品种价格与上一学年有变化的情况,应作特别标注;同时应当在纸质教材版权页、封底及配套音像材料上标示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教材上标示的零售价格应当与网站公布价格保持一致。教材零售价格应当在教材发行前对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成本和价格市场变动情况。各出版单位配合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附件格式报送本单位教材价格情况。对于同品种价格与上一学年有变化的情况,在报送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出版和教材出版质量问题。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征订环节的指导监督,落实本省教材征订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点击查看: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公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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