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结合《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为持续优化提升清远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在全市电力用户接入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清远市对标先进优化电力接入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清发改规〔2020〕6号,以下称方案),至2021年1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方案》有效期即将届满之际,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 号)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综合评估论证,《方案》具有合法性,结合其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二、法律法规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 号)
(四)《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
三、主要内容
《清远市对标先进优化电力接入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清发改规〔2020〕6号)执行有效期延长三年,即至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