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7

QYBG2023031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 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及省和市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县(县、县级市及由县或县级市改革为市辖区的,下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合理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清城区范围内列入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具体标准。

各产业园区范围内列入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停车设施,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已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范围制定具体标准。   

第九条 列入第五条定价范围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经营者在申请收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费申请。收费申请书(包含申请单位性质、停车设施的位置、停车泊位数量、申请理由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成本测算(核算)材料、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权限证明材料。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收费的文件;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文件;租用地块经营的,需提供租用合同。

列入第五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还需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

(三)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确定,可以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超过免费时段未出场的,计费时间从车辆入场时起算。

第十四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3.进入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6.实行分时段收费的,如不同收费时段均设有免费停放时间,跨时段停放只对首个收费时段的免费时间实行免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三)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二)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调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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