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投资条例》于 2019 年 7 月实施;2021 年 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出台政府投 资法规配套制度;《广东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 93 号)于 2023 年 11 月实施。我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管理 制度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情况汇报,明确相关要求。在以《政府投资条例》为基准,参考 《广东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我市实际、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借鉴其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共 10 章 55 条,分别是总则、项目决策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设计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竣工管理、项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框架内容主要围绕 《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践,在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对一些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主要如下:
一是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政府投资性质和项目管理的含义,确立遵循原则、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定项目储备、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安排等编制、决策阶段相关规定内容。
三是规定实行审批制、合理界定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开展咨询评估、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审批环节规定内容。
四是规定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以及重大变更调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相关规定内容。
五是规定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投标制、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改变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概算调整报批等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内容。
六是规定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明确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各自职责等相关规定内容。
七是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结余财政资金等竣工阶段规定内容。
八是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送、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信息依法公开等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内容。
九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违法行为条例,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管理部门及人员、项目单位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内容。
十是附则,主要阐述《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实施期限等相关规定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所称清远市政府投资指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列举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七类项目。
二是优化管理审批流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增加项目决策、审批、设计、实施、竣工等章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优化审批范围, 提出总投资额 400 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事项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审批 环节的情形和方式,调整了适用不同审批程序的估算和概算金 额, 对项目概算调整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提出属 “ 三重一大”事项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对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在管好用好政府投资方面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具体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提出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四是强化投资计划执行力。针对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不 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虚化等问题,明确由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开展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及调整等工作,提出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真正做到与市级预算衔接,强化刚性执行力度。明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提出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