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能环函〔2024〕15号
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清远市序号10#编码城10#加油站规划点新建规划确认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周边群众用油需求,同意编码城10#加油站规划点建设加油站(详见附件)。
二、请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道和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与相邻最近现有加油站车行距离大于1.8公里)等规定。
三、请指导申请企业抓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加油站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本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两年。规划确认原则上不再予以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应在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加油站业主需在有效期内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表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付国丽,联系电话:0763-3663733)
附件:
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