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清发改收费〔2018〕31号
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
报来《关于提高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的规定,现就你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
小学:学杂费10000元/生•学期
初中:学杂费11000元/生•学期
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管理原则;学杂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住宿费:由于你校没有申请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原标准继续执行。
小学:住宿费2500元/生•学期
初中:住宿费2500元/生•学期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我市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进行管理。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批复从2018秋季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如省出台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18日
抄送:清远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