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10-21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投资[2011]1057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开展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的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公示项目,在该项目建议书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试点项目范围为: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金来源以省级政府资金为主,且省级政府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大于50%

(二)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其中公益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符合上述试点条件的项目均须进行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省财政基金预算资金;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省级政府资金。

第五条  公示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同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第六条 为便于公众了解项目,对于确定为公示试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摘要。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摘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主办处室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以上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项目摘要一并提供给公众参考。公众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须填写《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前公众意见和建议表》。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在公示网站上进行公布。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采取走访、座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其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十一条 对于公众意见和建议,项目申报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在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议书中,应专篇说明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采纳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一并做出评议。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须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机构的评议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对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采纳的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有权要求其再次认真研究,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公示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其他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时,如需要另行公示的,从其规定办理。

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摘要要求.doc

2.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前公众意见和建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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