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29

为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39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医改主要工作安排予以印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统筹的居民医疗保险、下同,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国资委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5万元,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6万元;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全面建立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4)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协议管理和医保评价体系。完善基本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各统筹区年内要出台结算制度和规定。(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卫生局、公安局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将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8)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0)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无障碍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等待遇,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待遇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12)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选择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发改局、财政局、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改局、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6)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落实药款支付。(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7)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市卫生局、发改局、人社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9)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推行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0)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1)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强化分类指导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卫生院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23)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4)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按照省统一研发的软件、统一的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发改局、经信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5)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负责)

(2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市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27)继续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8)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设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2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5项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29)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0)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站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1)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人社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32)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除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外,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3)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34)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物价局、监察局负责)

(35)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6)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负责)

(37)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38)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市卫生局、发改局、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39)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40)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市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编办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4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外经贸局、物价局负责)

(4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编办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43)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44)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45)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接收经济欠发达地区4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46)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4万、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7)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8)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负责)

(49)继续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50)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51)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52)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完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54)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经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55)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56)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

(57)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2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2年6月25日前完成各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工作。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市府办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