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29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进一步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和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六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在保证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项目利益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减轻生态功能区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财政压力,确保县(市)、镇(乡)、村基本支出需要,为基层政权和组织供给“底线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必需的财力保障,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二、基本目标和原则

市级项目利益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基本目标是:协调地区发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保障基本支出需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征管体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取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二是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以补为主,激励为辅,不断完善分配办法。

三、建立市级项目利益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

由市统筹安排的、新设立的企业,在中心区域(清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的财政体制分成;在各县(市)的范围内,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各类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奖励部分后)按照市30%、县(市)70%的比例分成。属县(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优先执行工业园区的税收分成政策,再执行市级项目利益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市级所统筹的资金原则上专项用于扶持生态发展区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统筹项目由市政府每年根据我市招商引资情况确定。

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除市级利益项目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筹集的财力外,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后每年视市财力的增长以及市级项目利益共同体财税征管体制所统筹资金的情况,增加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奖补结合,以补为主,激励为辅,其中3000万元用于基本财力保障,2000万元用于生态激励型转移支付。

(一)生态发展地区基本财力保障

基本财力保障由生态镇基本财力保障和生态县基本财力保障两部分组成。

1.生态镇基本财力保障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粤财预〔2010〕304号)提出的“省保县、市保镇、县保村”的隔层保障的要求,2012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建立生态镇财力保障机制,以后视统筹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保障范围:《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属于生态保育区和生态调节区的乡镇。

奖补方案:

补助金额=某镇补助系数/∑镇补助系数×市财政补助总额

补助系数=基本系数+变动系数

基本系数为1;

变动系数由面积、人口和民族因素决定: 

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300平方公里以下的,补助系数增加0.05,超过300平方公里的,补助系数增加0.1;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补助系数增加0.05; 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的,补助系数增加0.1;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补助系数增加0.2;10万人以上的补助系数增加0.3;属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系数增加0.1。

2.生态县基本财力保障

2012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建立生态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补助范围: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且人均财力低于县级人均财力水平的县(市)

补助方案:

补助金额=某县缺口额/∑各县缺口额×市财政补助总额

某县缺口额=(县级人均财力-某县人均财力)×某县供养人数

某县人均财力=(税收收入+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上解支出)/供养人口

县级人均财力=∑各县(税收收入+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上解支出)/∑各县供养人口

(二)生态发展地区激励型转移支付

2012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建立生态激励型转移支付机制。

补助范围: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

补助方案:以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基本财力需求和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以省财政厅考核公布结果为准。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用最大值比较法进行处理,得出相对系数。相对系数越高,获得激励型转移支付越多;反之,则越小。

某生态县激励型转移支付=某生态县基本财力需求*相对系数/∑各生态县基本财力需求*相对系数×市财政补助总额

基本财力需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计算。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区要将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提高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基本财力保障,平衡区域内镇(乡)财力差异,确保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基本财力保障需要,足额配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对享受转移支付县(市、区)实行预算审查,督促县(市、区)财政合理安排预算,并按照预算拨付资金。对未按要求做好预算安排及支出保障等工作的县(市、区),市财政将扣减奖补资金。

六、附则

上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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