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11-27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经2011119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印发了由我局牵头制订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来源和结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

  《办法》指出,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实行分级审批。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审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未经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办法》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二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手续,而批准或者要求开工建设的;三是未按规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四是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五是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六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政府投资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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