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出台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省近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市发改局 住建局 交通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包括定价范围、市场调节、定价原则、定价权限、收费申报、公共(公益)服务、定价行为、差别收费、计费办法、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三章“停车收费行为监管”:包括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健全配套监管措施等;
第四章“附则”:包括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三、《细则》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要求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应当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四、《细则》对比原实施办法的主要调整
对比原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在如下方面有所调整:
(一)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明确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纳入管理的限定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推行差别化收费。要求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杠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三)进一步细分了免费时段的设置。扩大机动车免费停放的范围,延长了免费停放时段。根据不同性质的停车场,进一步细分了免费时段的设置。同时明确了免费时段的计费方式。
(四)进一步明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申报的条件。同时明确了定价权限: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五)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程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
(六)强调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强调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则、建设、管理等工作,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