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26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稳定相关生活物资价格,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如下提醒: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函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和利用疫情发生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希望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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