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路拖车费标准表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4-08

 附件1

清远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类

车  辆  类  型

基价

(元/车·次)

10里以上35公里

以内加收标准

(元/车·公里)

35公里以上

加收标准

(元/车·公里)

备      注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100

5

4

1.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
    2.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车并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4.冲入避险区的车辆,拖离避险区的服务费用由救援方和车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5.对拖挂一体车辆,若呈连体状态可一体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若只能分开拖移的,按两台车辆分别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6.拖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事故、故障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或驾驶员)负担。
    7.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三轮摩托车

150

7

5.6

二类车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320

9

7.2

三类车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400

12

9.6

四类车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480

14

11.2

五类车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560

17

13.6

六类车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650

20

16

35吨以上货车

730

23

18.4

 

附件2

清远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 类

车    辆    类    型

收费标准

(元/车·次)

备      注

一类车

摩托车

150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50%。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7.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机动三轮摩托

300

二类车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800

三类车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260

四类车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1620

五类车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250

六类车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700

35吨以上货车

3600

 

 

附件3

清远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乘客转运

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

30元/人.次

    1.货物转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2.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因交通事故或违规、违章等原因,经公安交警确认需要紧急转运人员的,具体运费按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粤价〔2013〕22号有关规定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以外的乘客转运按表列标准收费。
    3.尸体转运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6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10公里以上

50元/人.次

装 卸

70元/吨

 

车辆抢修服务

拆补轮胎

一类车

150元/条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抢修服务。
   2.轮胎只拆不补的按80%计费;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按50元/条计费。
   3.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按车轴数量收取解锁费(含传动轴和半轴)。
   4.其他抢修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二类车

170元/条

三类车

190元/条

四类车

210元/条

五类车

230元/条

拆装轮毂

200元/个

切割车体

400元/车.次

解锁费

100元/轴

路面清理费

交通事故路面清理费

一般

100元/台.次

   事故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或驾驶员应缴交路面清理费;现场路面不发生清理业务的,不得收取路面清理费。

重大

200元/台.次

特大

 400元/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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