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来水终端价格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3-09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终端水价表
批准文号:(水价)清市价[2013]92号(2013年7月1日执行)、(污水处理费)清市价[2009]117号;(卫生清洁服务费)清府办[1997]28号;(生活垃圾处理费)清市价[2008]35号
自来水公司水价 代收费
序号 用水类别 阶梯水量基数 调整后水价 (元/m3) 污水处理费 (元/m3) 卫生清洁服务费 (元/户.月) 生活垃圾处理费(元/户.月)
1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1.12 0.72 8 2
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 1.68
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2.24
2 行政事业及消防、绿化用水 1.80  0.72
3 工业用水 1.33  0.72
4 经营服务用水 2.55  0.72
5 特种用水 3.35 0.72
说明:
    1、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30立方米但未达到31立方米时,按30立方米计算,30立方米至31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计入下一抄表周期;第二、第三级水量之间的小数按此计算。
    2、暂未实现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级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物业小区内自来水公司只抄到总表,各用户的分表由物业供水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而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3、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每月10立方米内的用水免费,超出部分按第一级水价计收。
    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
    5、上述水价含税;含城市附加费;含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和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
    6、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0元/m3,按排水量计征,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暂免收污水处理费。

 

 

 

星科、龙泉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m3
自来水公司水价 代收污水处理费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卫生清洁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元/户.月) 合计 批准文号及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 1.12  0.80 (0.72) 10.00  1.84  城区价[2013]33号(2014年1月1日,下同。阶梯式水价3月1日起执行),清市价[2009]117号 (污水处理费,下同)
居民生活合表用水 1.25  0.80 (0.72) 10.00  1.97  城区价[2013]33
工业用水 1.33  0.80 (0.72) 2.05  城区价[2013]33
行政事业、消防、绿化用水 1.60  0.80 (0.72) 2.32  城区价[2013]33号
经营用水 2.45  0.80 (0.72) 3.17  城区价[2013]33
特种用水
(一)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的用水免费,超出部分按第一级水价计收。你们公司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简化有关手续,确保对低保家庭、五保户的水价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源潭镇物流园内物流企业的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
(上述价格含税;含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和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清新太和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m3
自来水公司水价 代收污水处理费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卫生清洁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元/户.月) 合计 批准文号及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 1.12  0.80 (0.72) 8.00  1.84  清新价[2014]7号(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下同。阶梯式水价7月1日起执行);清市价[2009]117号 (污水处理费,下同)
居民生活合表用水 1.25  0.80 (0.72) 8.00  1.97  清新价[2014]7号
工业用水 1.33  0.80 (0.72) 2.05  清新价[2014]7号
行政事业、消防、绿化用水 1.80  0.80 (0.72) 2.52  清新价[2014]7号
经营用水 2.55  0.80 (0.72) 3.27  清新价[2014]7号
特种用水 3.35  0.80 (0.72) 4.07  清新价[2014]7号
(一)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的用水免费,超出部分按第一级水价计收。你们公司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简化有关手续,确保对低保家庭、五保户的水价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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