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价〔2013〕92号
关于调整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简称阶梯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由你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三)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四)暂未实现由你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级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式水价的稳妥实施,考虑实行阶梯式水价需要对水费收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与调整后的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从2013年10月的抄表水量起执行。阶梯式水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
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自来水综合价格从每立方米1.4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含税;含城市附加费;含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和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3.65%。调整后的具体价格及用水分类详见附表“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调整表”。
三、水价优惠措施
(一)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的用水免费,超出部分按第一级水价计收。你公司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简化有关手续,确保对低保家庭、五保户的水价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
(四)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应广泛深入开展水价调整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的宣传引导,推广节水技术,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同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五、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的抄表水量起实行,你公司原在水价外加收的水资源费同时停止收取。
清远市物价局
2013年5月31日
主题词:自来水 价格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消费者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协会,清城区、清新区物价局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379882 (共印30份)
附表: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用水类别 |
阶梯水量基数 |
现行价格
|
调整后 价格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
1.10 |
1.12 |
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 |
/ |
1.68 |
||
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
/ |
2.24 |
||
2 |
行政事业及消防、绿化用水 |
1.43 |
1.80 |
|
3 |
工业用水 |
1.03 |
1.33 |
|
4 |
经营服务用水 |
2.30 |
2.55 |
|
5 |
特种用水 |
2.30 |
3.35 |
备注:
一、表中”现行水价”含价外加收的水资源费。
二、用水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特种用水除外)。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