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市价[2014]2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物价局
2014年2月17日
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35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292号)要求完成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五、委托人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七、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于2014年8月31日前在省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附件.1)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xls
2、(附件.2)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xls
3、(附件.3)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xls
抄送: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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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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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类 |
车辆类型 |
基价(元/车·次) |
加收标准(元/车·公里) |
故障车拖车上限价 |
备 注 |
一类车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360 |
10 |
610 |
1.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 2.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车并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5.对拖挂一体车辆,若呈连体状态可一体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若只能分开拖移的,按两台车辆分别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6.拖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事故、故障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或驾驶员)负担。 7.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
二类车 |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450 |
13 |
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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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 |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
540 |
16 |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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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 |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630 |
19 |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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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 |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720 |
22 |
1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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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吨以上货车 |
810 |
25 |
1435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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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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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类 |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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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车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900 |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50%。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7.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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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车 |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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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 |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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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 |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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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 |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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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吨以上货车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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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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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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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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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转运 |
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 |
30元/人.次 |
1.货物转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2.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因交通事故或违规、违章等原因,经公安交警确认需要紧急转运人员的,具体运费按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粤价〔2013〕22号有关规定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以外的乘客转运按表列标准收费。 3.尸体转运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6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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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里以上 |
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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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卸 |
7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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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抢修服务 |
拆补轮胎 |
一类车 |
150元/条 |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抢修服务。 3.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按车轴数量收取解锁费(含传动轴和半轴)。 4.其他抢修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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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车 |
170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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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 |
190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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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 |
210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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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 |
230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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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轮毂 |
2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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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车体 |
4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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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费 |
100元/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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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清理费 |
交通事故路面清理费 |
一般 |
100元/台.次 |
事故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或驾驶员应缴交路面清理费;现场路面不发生清理业务的,不得收取路面清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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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200元/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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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 |
400元/台.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