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清发改收费(2018)37号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8〕381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本公告公布的收费项目,为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我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设立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及时公布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进入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此前已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
附件1.广东省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8年8月1日).xls
附件2.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8年8月1日).xls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