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2018〕3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粤府〔2017〕14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要求,我局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更新后的目录清单包含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以及省授权我市制定标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事项。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此前已公布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清远市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8月1日更新)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
清远市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8月1日更新)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 | 备注 |
1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市司法局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3.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
| 司法鉴定申请者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 | 法医物证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等已形成竞争 的除外 |
2 | 律师服务(仅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 | 市司法局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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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服务收费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3.《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财政部 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2.原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 3.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99号); 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 | 公证申请人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的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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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收费 | 市农业局 | 1《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62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原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078号; 2.原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市价〔2013〕63号 | 委托单位 | 1.原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078号; 2.原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市价〔2013〕63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生猪屠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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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及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居民卫生清洁服务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清府办〔1997〕28号); 2.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清市价〔1996〕143号); 3.原市物价局《关于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清市价〔2008〕35号)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1.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居民卫生清洁服务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清府办〔1997〕28号); 2.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清市价〔1996〕143号); 3.原市物价局《关于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清市价〔2008〕35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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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船东、货代、相关企业或个人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港函〔2018〕1624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港口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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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性公路(含桥、遂)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1.交通运输部门 | 1.《公路法》;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 3.《广东省公路条例; 4.《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布。 | 收费公路使用者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布,各收费公路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http://www.gdcd.gov.cn/)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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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市环保局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08号); 2.《关于调整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7〕68号) | 送市属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和企业 | 关于调整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7〕68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市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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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85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301号) | 安装用户 | 1.原省物价局粤价〔2009〕301号; 2.原省物价局粤价〔2011〕225号); 3.原省物价局粤价〔2012〕113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广播电视网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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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电能〔2014〕607号); 2.《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电能〔2016〕691号); 3.《关于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7〕66 号) | 充换电用户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电能〔2014〕607号); 2.《关于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7〕66 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www.gddrc.gov.cn/)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 提供充电设备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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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收费政策;
2.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5.其他责任事项。
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众网(http://cms.gdqy.gov.cn/fgj/index.shtml)。
四、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45(价格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