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2018〕33号
市直有关单位、省驻清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5项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工程勘察收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三、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doc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17日
抄送:各县(市、区)发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