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17〕65号
转发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
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城市各公立医院: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清发改价格函〔2017〕65号).pdf
附件: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