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和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3-09

关于商品房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和燃气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问题的复函

 

清市价函[2014]111号  2014年8月19日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商品房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和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问题的请示》(清港华燃字[201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因此,我市市区新建商品房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和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关于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市价[2013]209号)规定的标准交纳。

二、对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也没有交纳容量气价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的商品住房,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复函》(粤价函〔2011〕1022号)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统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则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价不包含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

因此,我市市区该类商品房的容量气价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抄送:市城管局,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清城区、清新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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