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18〕44号
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客运票价定价有关事项的请示》(清粤运经〔2018〕36号)收悉,你公司请示关于今后道路客运票价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是否由企业定价,不需向我局报备后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要求: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汽车客运站收费,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待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后正式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已经将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汽车客运站收费退出政府定价目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规定:“《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超越权限定价等违规行为。”
因此,自2018年5月1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施行之日起,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客运票价除外),不再需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局办理价格备案,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