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3-09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清市价[2012]155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清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能源  电力  通知

 

 

 

 

 

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粤价〔2012182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为方便群众比较和选择,现公布我省各地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46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的认定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未抄表到户的统建住宅(包括商品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政府公租房等);二是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用电;三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等)。此三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即电价统一提高0.037/千瓦时。

(二)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从发文之日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认定标准为: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房屋应具备单元式住宅结构,且每个单元具有永久性隔断墙面。

(三)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电量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计费时间不超过1个月时,执行阶梯电价的基数电量按一个月的标准执行。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抄表计费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两个月的,按两个月合计的基数电量标准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抄表的,允许提前或延迟2天,当实际计费时间超出抄表周期2天(不含2天)以上时,超出部分的基数电量按天数折算执行。

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的要求。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五、对于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2012年基数电量标准按照7-12月基数电量之和执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0-144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1441-32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32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从201311日起,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全部按照日历年的整年基数执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年0-276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年2761-60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年60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同一个日历年周期里可分多次购电,在一个日历年周期内已购买的剩余电量,按照剩余电量的实际购买价格折算为次年的预购电量。

六、对于20127月份抄表的全部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按照20127月之前的居民电价执行。对于2012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按照新电价政策执行;对于2012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一半执行新电价政策,另一半电量按照20127月之前的居民电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实施阶梯电价有关政策的解读。广东电网公司可通过制作便民手册,或在营业厅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人工提示、发票备注提示等方式,提醒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

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市价[2012]123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35 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千瓦时。
    
六、其他事项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阶梯基数电量按标准月度基数电量乘二执行;跨季节的阶梯基数电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数电量标准之和执行。
    
(三)广东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127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试行阶梯电价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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