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正式启用升级版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粤交港口〔2018〕74号)要求,督促协助辖区内港口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确认辖区内企业填报完毕后,于11月28日前将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18]77号.PDF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