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强化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良性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及《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208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QYSFGLK@163.com
电话(传真):3688993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0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115室;邮编:5115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6日
《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档次 |
项目 |
拟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有床位的医疗机构 |
3.0元/床·日 |
按实有床位数计算 |
二 |
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门诊 |
0.30元/人·次 |
按医疗机构就诊人数 计算 |
三 |
个体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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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在50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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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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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积在50m2以下(含50m2) |
9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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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站(室) |
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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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水中产生的污泥、二甲苯、甲醛、显影液 |
6800元/吨 |
自愿 |
五 |
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所、畜牧养殖场等)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