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等规定,我局拟定了《清远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QYSFGLK@163.com
电话(传真):3688993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0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115室;邮编:5115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6日
《清远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等规定,我局拟定了清远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不区分车型,服务费标准为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根据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独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我局将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充换电服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