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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冰毒9.82千克!他罪有应得!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27

1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汀县对制毒贩毒罪犯李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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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男,1982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祖籍长汀县涂坊镇,住长汀县汀州镇。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2月,罪犯李某伙同他人在上杭县蛟洋镇将麻黄碱制成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9.82千克,出售3.8千克。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福建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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