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保障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本市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时间】项目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四条【风险级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较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二章 评估
第五条【评估主体一】市政府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其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评估主体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在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单位不需出具评估意见。
第七条【评估回避】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第八条【评估内容】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阶段,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和诉求,重点查找潜在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和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备案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材料。
第九条【评估报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落实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十条【评估程序】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社会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受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对项目分析报告提出的风险调查、风险估计、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和风险等级判断建议等逐项进行评估论证,特别要对风险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可控性进行重点评估论证。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结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中提出的风险等级建议,判断确定项目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内容符合第九条规定。
第三章 评估处理
第十一条【评估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前,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论证。
第十二条【风险处理】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局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是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局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关责任】市发展改革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或核报,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