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清远市管辖房屋建筑工程起重设备实体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7-03

2017上半年清远市管辖房屋建筑工程

起重设备实体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住建局,检测机构,各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7半年建筑起重设备实体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人员于2017612起至2017616管辖在建工程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进行了实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市管辖工程20175月1日前检测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检查组分为四组,成员由市安监站、施工单位设备专业专家及清远本地设备安装单位熟练的安拆人员组成。本次共检查了66个项目(塔式起重机86台、 施工升降机69台),形成检查记录155份,其中检查发现77台塔式起重机和58台施工升降机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对隐患较大的起重设备下发了暂停使用通知书20份,涉及17宗项目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设备安全装置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施工升降机紧急出口安全联锁开关、吊笼门限位装置、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存在失灵的状况32次;塔式起重机高度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吊钩保险装置失效的状况共20台次

   金属结构链接、架体稳定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螺栓松动24台次;施工升降机导轨齿条松动、螺栓松动或连接件安装不规范共7台次。

电气安全措施不足,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未使用专用电箱或电箱漏电开关参数有误各11台次和5台次;失压、零位、过流、相序保护不符合要求各12台次和5台次;塔式起重机控制回路零位保护失效7台次。

(四)机构和零部件运行异常,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滑轮、卷筒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11台次,液压表未标定或超过有效期11台次,钢丝绳断丝、断股、报废6台次;施工升降机制动器制动性能差、手动松闸功能异常9台次。

(五)着装置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附着杆存在加长、布置不合理现象共4台次;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与建筑物固定不可靠共12台次。

(六)基础施设、信号装置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基础积水共8台次未设置障碍灯15台次,未安装风速仪8台次

    (七)技术资料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记录不全各9台次和5台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起重设备保养比较差的项目详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三、落实整改情况

我局对检查过程中发出暂停使用通知的项目,建立台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提交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个别未完成整改的施工单位,已督促其采取有效的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四、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主要原因有:

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维保合同及制度对设备进行有效维保,租赁单位未对已达到报废的装置和部件进行更换。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械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设备的日常巡查频次不足。

(三)租赁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未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定,并在签订出租协议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时存在未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杜绝只用不管、随意更改安全装置现象,维保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有效维护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

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施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办理年检等工作切实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租赁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不合规范的螺栓、螺母链接件。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五)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局将对下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1、使用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设备;  

2、未设置相应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3、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未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附着;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7、未按规定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未按规定安装、拆卸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恪守自己的安全职责,确保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

)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参照本次专项检查排查出的设备问题,组织对本辖区在用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的监管处罚力度。

    附件:1.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2施工升降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3设备管理和保养较差的项目汇总表.doc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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