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清发改收费〔2018〕18 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5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改革局(委):
2017年9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明确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2018年4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已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并于5月1日起施行。经清理,决定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期货经纪人培训收费的批复》(粤价费(2)函〔1993〕87号)等55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
现予以公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