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清发改收费〔2018〕26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列管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退出我省定价目录,我局对现行的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已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的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清市价〔2008〕38号)等54份收费政策文件(详见附件)。
二、废止文件不再作为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从发文之日起,如省再公布废止收费政策性文件,我市与之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不再另外公布。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