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规〔2018〕3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市直各公立医院,清城区、清新区人民医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和《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32号)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推进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方案》(清府办〔2018〕51号)的要求,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12月30日起实施;同时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附件):清远市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附件1: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
附件2: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使用说明
附件3: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
关于印发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3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