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服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安排计划及绩效目标等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请一并做好以下工作。市财政局将另文下达资金。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跟踪督促,在收到市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拨付完毕,并于7月19日前将资金拨付进度及企业到账凭证报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对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的,应及时上报收回。
三、请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并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于本年度末将绩效完成情况上报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附件:1.清远市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县(市、区)资金安排汇总表
2.清远市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县(市、区)绩效目标表
3.清远市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安排计划表(第二批)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9日
(联系人:李家安 刘柏麟 电话:3364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