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0-09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府〔2021〕45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1〕46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清远市2022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次制造业投资奖励重点对制造业企业项目新购置设备进行奖励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项目需在202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工。

  (三)项目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并要求在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完成报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达2000万元以上,且报送率达80%以上。

  (四)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涉及的发票未获得其他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奖励。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财政奖励。

  (五)项目单位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名单。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采用设备事后奖励的方式,择优支持。

  (二)奖励标准: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立项、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区间的发票)。对符合条件的支持项目一次性按照设备投资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有以下情形的,获得支持项目应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部分测算的项目未能在“十四五”期间累计完成5亿元以上的投资总额,省将要求清算退回该测算项目申请至我市的资金。因此前期所有已获得奖励资金的支持项目必需无条件按比例将奖励资金退还至市财政国库。具体清算按照省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是促进稳投资的重要举措。奖励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我市“十四五”期间计划可完成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为测算依据,向省争取奖励给地市政府的一项专项资金。首次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按规定落实、完成好制造业投资奖励政策工作。

  (二)及时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1.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和《清远市支持项目工作指引》(附件8)的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并装订成册,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属地工信部门。申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一式五份(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一份,项目申报单位自留一份备查,第三方机构一份),项目单位要对申报项目以及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和现场核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认真组织初审。并于2021年10月22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二份)。

  3.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完工评价工作要求,于10月29日前提交完工评价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一)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方式择优扶持,如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应在收到下达资金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的专项审计,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清远市支持项目工作指引》中《2022年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附件8-3)。

  (二)制造业投资奖励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支持制造业引进建设。支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方向。

  (三)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支持项目一律不得用于企业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四)本次入库申报仅适用2022年入库,今后将按照我市新出台实施细则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督促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

  (二)获得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如发现申报单位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略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8日


(联系人:张雄山;电话:3364392;OA邮箱、政务微信: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与创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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