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2-25

  2021年12月29日,我市印发了《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清府办〔2021〕3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5年2月1日届满。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对《若干意见》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评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成立《若干意见》评估工作小组,小组由1名组长(严可坚)、1名副组长(袁立群)、3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高鑫、张龙斌、伍崇智)组成。2024年7月24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求《若干意见》评估意见的公告,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


  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10月12日向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若干意见》评估意见的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9个单位答复,其中4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已采纳,其余25个单位均未提出意见。

  二、评估内容

  (一)实施绩效

  《若干意见》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共同发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激发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重培强育,着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强化保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7个方面提出了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1.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税务部门全面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政策在刺激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外贸方面发了积极政策支持作用。依托“政策找人”机制实现精准推送任务扎口管理、一站式送达,切实提升税费政策服务和纳税辅导水平。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政策打标”和“企业画像”,在“办前、办中、办后”各环节通过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等分类推送适用优惠信息达119.46万条,推送超60万户次,利用“清远税务”微信微博公众号及新闻媒体等各类宣传渠道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第一时间知晓新政,切实推动从“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

  (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企业“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已发放稳岗返还资金8889.78万元,惠及36900家次企业。

  (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等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跟进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持续推进减费降负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做到助企纾困: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扎实开展延续阶段性降率减费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更好服务经济分析和领导决策。

  (4)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停征、减免、缓征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政策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清远市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交通物流领域、水电气领域、地方财经领域、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5)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通过“转改直”升级改造工作达到电费回收,成功回收中大园区电费共计642万元。从‘一园一表’改造为‘一企一表’,有效减轻了园区产权方管理成本,还减轻了入驻企业的电费负担,大大降低了园区终端用户用电成本。

  (6)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根据《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全市已划示工业用地控制线112.11平方公里(16.81万亩),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优先布局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保障实体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需求。

  (7)开展多元化电子商务促消费活动。近年来,系统性地组织开展“全国网上年货节、618直播节、双十一”等线上活动,组织各县电商产业园、企业制作视频播报,建立农产品电商供应链,上线各类优质农产品以及年花等。联合抖音开展系列电商培训以及“五大百亿”农业产业系列宣传,持续扩大清远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8)鼓励并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对进驻双创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的创业企业给予租金补。2021年清远市高新区制定了《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天安智谷孵化器2023年共孵化项目46个,入驻面积为6394.12㎡,入驻率为63.33%。华炬孵化器2023年新增入孵化企业42家。完成高企申报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76家、申报市级工程中心企业2家。

  2.共同发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9月末,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65.66亿元,同比增长3.59%。2024年1-9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持续下降,同比下降0.31个百分点。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已经推出“专精特新系列融资服务产品”“专精特新贷”等特色金融产品。

  (2)继续充分发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的增信分险作用。2022年3月,修订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7号),扩大了扶持范围,简化了业务流程,完善了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9月底,《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的数量为464户,《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为394户。累计办理贷款备案1165笔金额26.9亿元,资金放大倍数为45.59倍(26.9亿元/5900万),未到期的贷款备案余额18.04亿元。

  (3)有效发挥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作用。2022年3月,修订出台了《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规模1亿元的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实有资金3000万元)。截至2024年9月底,累计为160多家市场主体办理转贷业务425笔金额22.77亿元,累计降低融资成本超6600万元。

  (4)推动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业务发展。截至2024年9月底,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实际运作资金3000万元,进入《清远市信用贷款资金池企业名单》的企业259户,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151笔金额4.49亿元,资金放大倍数为14.97倍(4.49亿/3000万),未到期的贷款备案余额2628.28万元。

  (5)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截至2024年9月末,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融资担保发生额超40亿元,服务客户超5000户次。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超22亿元,在保客户超3000户次。

  (6)完善信用评价和供应链金融。运用省“中小融”平台,畅通政银企信息共享渠道。截至2024年8月末,在省“中小融”平台注册企业超8000家,为400余家企业授信超30亿元放贷超20亿元。

  (7)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会同清远金融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加大力度积极推广银税合作,通过“银税互动”项目依靠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6891笔信用贷款,金额为59.09亿元,有效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和帮助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8)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9月末,我市再贷款余额为33.27亿元、再贴现余额为1.37亿元,2024年1-9月累计发放再贷款20.53亿元、再贴现4.09亿元,全部投向我市小微、民营、涉农、绿色等领域,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低成本的央行资金支持。截至2024年9月末,小微企业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贷款30.54亿元。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扩大,截至2024年9月末,辖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4.50亿元、累计贷款金额11.55亿元。

  (9)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上市企业7家(其中A股上市6家,港股上市1家);辅导备案登记企业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上市后备企业27家;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112家。

  (10)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上市企业7家,均为民营企业,通过IPO募集资金总额超50亿元。此外,发行可转债8.24亿元,全市民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额累计超60亿元。

  3.激发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1)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系列服务活动。2022年至2023年,累计开展7场政策宣传活动,共组织300多家企业300多人参加活动,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帮助企业用好用活政策促发展。

  (2)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制订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开展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和风险;推广新一代工业软件应用,推动工业软件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2024年,我市电子信息制造业19家,1-3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4.3%;软件信息服务业11家,1-5月软件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30%,并获得“广东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积极单位”牌匾。

  (3)落实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3年来,我市有48家民营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62个项目参加省级商标品牌培育大赛,获得1金2银,另有4个进入百强。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清远受理窗口,2022年开通至今累计受理业务659件,商标质权登记12宗。成立清远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与5个区县级公共服务中心、4个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12个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一起构建“1+5+N”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4)促进产学研联合创新。组织省职教城院校开展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工作,5所申报高校完成实地考评迎检工作。3年内协助开展招聘就业对接活动20场,制定《2023年度清远市产教融合社科专项课题工作方案》,规划了13项选题,多渠道组织发动省职教城教师参与申报。

  (5)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主平台建设,发挥我市重点主平台政策叠加优势,争取省的更大支持,统筹各类资源要素助力园区发展。结合市工业产业“百千计划”,围绕园区“3+1”产业体系和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打造一批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优势产业集群。

  (6)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力度,遴选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截至目前,我市现有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5家;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2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96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家。

  4.提升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优化注册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全程网上办理为主,实体窗口办理为辅,终端自助办理为补充”的企业开办服务体系,企业开办“网办率”达98%。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窗口服务,推动企业开办高效便捷。

  (2)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构建了以省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中台)连接实体窗口、政务服务网、粤省事、自助设备四类服务载体的“1+4”应用服务体系,全面压缩了办理时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均压缩至1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办理网办业务共640410宗。鼓励各地区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可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截至目前,共办理工业物业厂房首次登记1647宗,分割登记1636宗,分割转让登记602宗。

  (3)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许可阶段事项并联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次申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反馈”。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

  (4)深入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按照性质类别,基本建设项目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制度,开通“绿色通道”。

  (5)继续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进行分类改革,推动简化审批,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证照联办”服务。

  (6)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未纳入“前置审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经营主体直接申请登记。对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自主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定期梳理汇总全市各地各部门指标落实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持续审核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8)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综合服务机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目前我市有效期内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个。

  (9)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出海行稳致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2022年以来,我市新增境外投资企业28家。

  5.重培强育,着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1)大力培养适配人才。落实新粤商培训工程,组织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中小企业人才免费培育计划”及其他民营企业培训计划。推荐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组织市工商联主席、部分副主席、副会长、执常委,各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市直有关商(协)会会长共计80人在浙江大学举办广东清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研修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政治水平。指导清远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连续开展四期“我与清远共绿美”耕读成长工程活动,并在上海复旦大学举办清远市新生代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专题研修班。

  (2)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2022年以来,组织一、二、三产业各类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5.25万人次。发挥市公共实训中心效益,做好与对口服务企业、院校等单位的有效衔接,落地建成“一针一线”纺织服装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诚创公司电力实训基地,并与希音公司合作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全市认定清远市技能先锋15人,依托技能人才、专技人才密集的院校、企业及科研院所,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家。全市共有6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餐烹饪专业,新增2所学校开设中西面点专业,在校生2745人,1所学校开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专业,在校生193人。

  (3)推动高水平职业院校与工业园区开展“一对一”对接合作。统筹服装制作类专业2024年招生工作,加大对服装制作类专业的宣传,要求各校把“四免两补一奖励”政策写进招生简章,由市招办统一在平台发布,吸引优质生源报读服装类专业。引导各院校精准对接产业园区企业,以就业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为广清产业园企业培养服装技能人才。

  (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加大“企业荐才”力度。一是积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目前共组建28个市直职称评审委员会,涉及机电、建筑等行业领域。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二是优化人才服务。加强市级共158套人才公寓管理,按照拎包入住的标准,免租金、免水电费提供给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居住。2024年8月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公寓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人才公寓管理。

  (5)积极落实人才服务政策。一是编制形成《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服务指南(清远市)》并印发。2022年以来至今,我市共收到4名人才的人才优粤卡办理申请,其中,经省人才服务局资格确认,2名人才成功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1名正在办理申请优粤卡B卡。二是发挥人才驿站等人才服务阵地的作用,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子女入学、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2022年以来至今,协调解决各类人才子女转入学353个。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一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将信用联合奖惩接口嵌入清远市一门式一网式综合受理和协同调度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业务系统业务流程,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二是重新修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对信用修复的定义、对象、条件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优化信用修复审核流程,提供线上线下两种途径,对符合条件的违法失信当事人加快信用修复审核办理,高效帮助其完成信用修复。今年以来共为632户次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修复。

  6.强化保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认真推进民生护航工程,对涉众型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实行责任分级管理和日常动态管理。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就违法犯罪的线索沟通、案件移送、协作流程进行深入探讨,切实发挥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持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走深走实。

  (2)做好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关于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线索排查、台账建立等工作。做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平台、广东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平台转办我市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线索分办、跟踪等工作。将“受理投诉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办结率”纳入对2024年度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绩效考核考评内容。

  (3)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整治。2021年以来,全市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9宗,破案80宗,刑拘犯罪嫌疑人120人,涉案金额约3.47亿元,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

  7.增强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畅通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渠道,加大评价引导力度,做好办事群众“实施参评”。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和制定协调机制,严格按照市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群众、企业来电、来信。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对“好差评”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让办事群众充分理解评价内容,不断提升“好差评”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引导群众自愿自主真实开展评价。

  (2)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工作制度。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工作的通知》《关于市领导同志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行业协会商会对象调整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新时代清远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有关文件。2017年年底以来,历经三轮工作(按照“相对固定、两年一轮”原则),市领导同志深入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开展惠企政策宣讲、协调解决涉企问题、推动建言献策、指导企业党建、促进招商引资、引导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良好成效。近三年来,共收集涉企问题101条,已全部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全部向民营企业答复责任单位办理情况。

  (3)抓好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建设,形成网格服务企业模式,定期收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诉求,及时掌握、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实现企业服务“零距离”。

  (4)推动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清远”及年度市直机关政府绩效工作考评。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市发展改革局与市法院等部门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失信排查,防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发生。

  (二)合法性方面

  《若干意见》中部分条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订或废止。《若干意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

  (三)合理性方面

  2023年11月3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提出了30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若干意见》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若干意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四)协调性方面

  《若干意见》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若干意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可操作性方面

  《若干意见》的实施有效降低我市民营企业的成本,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对我市民营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若干意见》中部分条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订或废止,不符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若干意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后,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若干意见》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没有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若干意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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