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推动清远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清远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清远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方案》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3日
(联系人:王婷婷;联系方式:3379675)
清远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清远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申报企业、工业园区的初审和推荐,并加强日常的指导和管理,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支持企业、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培育方法
按照《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八、九、十八条相关标准要求在清远市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三、创建程序
(一)提交申请。企业、园区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逐级提交。
(二)开展培育。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地区推荐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培育对象应对照相关标准持续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
(三)地区推荐。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后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工业园区于每年5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培育对象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公布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绿色制造评价标准体系组织评审,经充分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布。
(五)市级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补充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四、动态管理
(一)填报表格。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二)提交报告。通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拟申报省级绿色制造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于当年5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当年已根据《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除外)。
(三)抽查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以及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四)变更申请。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属地区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属地区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于每年推荐名单时,按名单发布权限统一逐级上报。
(五)移出公告。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