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06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清工信〔2022〕17号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广清园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7日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工业园区或企业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相关称号的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重点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2022-2024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若复核不通过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重点节能项目。对开展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节能量奖励起点为500吨标准煤/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要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四)重点节能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节能量需经有资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500吨标准煤/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推荐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项目经专家评审,以打分形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排序,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资金,并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获得资金的处理方式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负责开展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分配资金的拨付进度、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获得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定的事后奖补项目兑现至2026年,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
附件:1.《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2.图解《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