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见附件)要求,现就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管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做好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民爆物品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购买、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各地市经信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好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二、规范运作,强化对民爆物品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管控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活动,认真做好民爆物品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出入厂检验、登记、库存、流向管理,强化日常全方位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销售审查,做到购买、使用、销售手续规范完备、物品流向清晰准确、交接手续齐全。各地市经信部门要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认真落实民爆物品销售备案工作。
三、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有关规定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生产、储存民爆物品,加强生产过程危险物料及废药的安全处置与管理,制定并健全回收利用、专库存储以及安全销毁等专项措施,严禁储存和利用安全性能不确定的回收废药及收缴罚没爆炸物品。对爆破作业单位退回的民爆物品要严格检验,分类回收入库储存,并建立专项存储档案。要加强民爆物品出入库全过程安全管控,及时准确掌握本企业民爆物品的数量和流向,对各类安全问题形成“闭环”处置。要加强民爆物品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健全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丢失及被盗。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驾驶员、押运员资格不符,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格、资质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10吨。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强化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应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专项训练,提高对各类危险因素辨识处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变处置能力,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市经信部门要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认真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交接登记制度和完善相关记录。
四、依法监管,确保延伸服务在依法依规下运行
各级市经信部门要根据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合法合规界定监管范围。
对于延伸开展民爆物品配送服务的企业,要督促其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专用运输车辆、配送服务区域和现场储存设施的安全核验及责任分工。通过规范服务程序、细化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告知安全条件、做好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加强销售使用衔接等工作,提升配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控水平。对于应用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的民爆企业,要根据混装作业现场生产与应用于一体的状况,针对钻爆运环节多、物品流动性大、残药处置难的特点,制定更加严格的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与保障措施,加强原材料、乳胶基质等危险品的安全管控和混制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要强化对现场混装车、地面站制备工房、原材料库房、混装车清洗维修场地、混制装药过程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硝酸铵等原材料、乳胶基质等半成品流失被盗,确保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全过程安全生产。
五、加强合作,努力提升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公安、安监、交通、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会商、信息互通和隐患整改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全过程综合管控水平。要针对本地区民爆行业实际及民爆物品流向特征与使用情况,强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各民爆生产企业严禁将民爆生产线控制系统、库房安防监控系统等系统直接接入互联网,严禁泄漏重要生产工艺参数、库房位置、品种储量、运输路线等生产储运数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粤经信民爆〔2014〕26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