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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09

QYBG2019001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经信〔20195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本局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经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结合部门权责,制定了《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7日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市经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应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

(六)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适用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本规则的配套制度,明确具体违法情形的处罚阶次、处罚标准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量化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一)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备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而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程序

  本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

(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

(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 本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执法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十六 各级经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在政务公开网、部门网站等进行公开。

十七 对因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章 附则

十八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九 本规则自2019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十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权责内容适时修订


附件: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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