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6年由我局制定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经贸〔2008〕311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清经贸〔2008〕312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清经贸〔2008〕342号)等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上级文件和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需。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经贸〔2008〕311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清经贸〔2008〕312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清经贸〔2008〕342号)三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