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2021年8月6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134号),作为清府办〔2020〕35号文的配套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
2024年4月1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6 号)印发实施,对《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进行了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对《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废止〈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