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2021年8月3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131号),作为清府办〔2020〕36号文的配套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日。
2024年6月2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57号)印发实施,清府办〔2020〕36号文同时废止。《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作为清府办〔2020〕36号文的配套实施细则,该文件已不适应新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对《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57号)。
三、主要内容
对《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关于废止《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