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县区动态│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严厉打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9-23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以高压态势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已查处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案件5宗。

  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对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范围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摸清现阶段行业经营总体情况,为开展执法行动奠定基础,提高执法效率。此次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备案情况、是否建立管理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明示相关事项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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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向经营业户宣传普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督促业户合法合规经营,特别是要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变相从事客运经营。

  下一步,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普法小课堂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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