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我局核发的,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从业资格证IC卡未按规定交回的,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5年3月)).xls
2.超过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5年3月).xls
3.不再具备相应条件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5年3月).xlsx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