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公交客运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12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区公交客运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8日


清远市区公交客运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清远市区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合理财政补贴机制,节约高效利用公共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精神及《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结合清远市区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区公交线路实施的财政补贴、成本和收入规制、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因执行低票价、特殊群体乘车优惠、经营冷僻线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和收入规制是指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的核算范围、核算标准等,进行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 市区公交实施财政补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节约高效、健康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财政补贴构成与核定

  第六条 市区公交客运财政补贴由清远市本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的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具体核定方法按照《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执行,当核定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的规制成本大于规制收入时,启动成本规制补贴。

  第八条 市区公交客运财政补贴额度是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成本与利润之和,并与规制收入的差额,经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即:

  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规制成本+利润-规制收入)×90%+(规制成本+利润-规制收入)×10%×服务质量考核调节系数。式中,利润=直接运营成本×净利润率×(1+所得税率)。

  第九条 规制成本是指规制年度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核准的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方案产生的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即:

  规制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十条 规制收入由规制年度市区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构成。即:

  规制收入=公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方案》(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考核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市区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绩效、社会评价和附加分六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资金挂钩,占规制年度财政补贴额度的10%。即:

  服务质量调节额度=(规制成本+利润-规制收入)×10%×服务质量考核调节系数。

  服务质量考核调节系数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方案》具体组织考核评价确定。

  第三章 财政补贴预算、拨付和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市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众出行需求和财政收入等因素,于每年度8月底前科学核定下一年度《清远市区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服务方案》(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方案》),作为下一年度企业规制成本和运营指标考核的核算基础。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度9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清算结果,并结合《成本规制方案》和下一年度《运营服务方案》等,科学编制下一年度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财政补贴预算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照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财政补贴支出指标下达给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财政补贴预算安排,按照“季度预拨、下一年度清算”的方式,组织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申请和清算财政补贴资金。规制年度每季度预拨额度按照全年预拨额度的25%于每季度的前15天拨付,全年预拨额度为规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当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编制规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一并提供规制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等与成本规制相关的必要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费用、收入等进行核算,核定年度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并综合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形成年度成本规制审核报告,提出规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规制年度财政补贴清算资金核定,根据核定结果及时拨付清算资金。

  规制年度已预拨财政补贴资金高于规制年度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财政补贴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需在规制年度《运营服务方案》之外新增公交线路、变更运营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

  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规制年度《运营服务方案》,新增财政补贴资金预评估超出年度预算10%以上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征询市财政局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开行公交线路、变更运营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执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突发事件下达的指令性公交运营服务任务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企业完成指令性任务后出具证明材料,相关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费用按照本办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并在规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时一并兑付。

  第二十二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确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实际需要调整规制成本费用项目或约束标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月内对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营运成本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成本变动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调整成本规制项目或约束标准,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新出台公交运营成本构成、约束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或技术标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调整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定运营方案、预算申报和拨付、企业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审核、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等。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有效配置市区公交资源,通过优化线网、场站布局和运营组织等,促进市区公交行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区公交实施成本规制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年度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核定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并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制定及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指导和监督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公益服务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的绩效考核方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流以及票款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完善客运的计量统计方法。推广刷卡乘车和电子支付,建立健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日常台账管理,便于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有虚报、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评估和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成本和收入核算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满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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