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受益于交通网络日趋完善,我市逐渐成为省内短途旅游胜地,北江沿岸优美的山水风光以及飞霞山、飞来寺等优质景点使北江游成为游客热门选择,北江游船业得以迅速发展。
但是,北江游船业也存在经营主体规模小、运营不够规范、同业竞争程度不断加大等现象,由此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北江水上观光业健康发展。为保障北江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北江游船经营行为,促进北江游船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北江游船经营、安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二、起草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六)《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和概念解释
(一)北江游船经营,是指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利用载客超过12人的客船为游客提供运输、游览、观光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市北江干流水域,是指清城区西沙洲尾至英德市长岗坝(大坑口)分界石之间的北江水域。
(三)适用范围。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从事北江游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经营者从事运输、食品经营等活动的要求,设定了新增客船运力的条件,规范了在运营过程中航线航班、售退票等方面的内容。
(二)明确了北江游船必须在合法的客运码头或依法公布划定的停泊区停泊,对从事夜间运输经营的船舶夜航提出了要求。
(三)从安全制度、消防要求等方面对经营者提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规范船舶防污染和污染物接收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明确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