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20

 

《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出台背景

近年来,网约车快速发展,在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了加大冲击,不公平竞争、安全隐患大等问题也日渐凸显。20167月,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也将网约车管理的一些事项交由地方确定。因此,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对我市的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明晰,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元化的出行服务。

二、《暂行细则》适用范围

《暂行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清远市,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三、《暂行细则》主要内容

《暂行细则》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经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事项进行明晰和细化,包括对网约车的车辆标准和营运要求进行具体规定,明晰网约车《道路运输证》核发程序,明确网约车应遵守的服务规范、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许可条件(第五条)

1拟在清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非本地企业法人,应先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清远市设立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第五条)

2、网约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车籍为清远市(粤R号牌);使用自然吸气或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轴距不少于2610毫米,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少于110马力(81千瓦),满足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少于25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受限制;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车辆登记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名下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市网约车经营资格;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有车辆接入该公司平台的意向书;(第十二条)

3、网约车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条)

(二)明确网约车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的核发主体和核发程序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三)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经营活动除了应遵守《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网约车服务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出租汽车服务》(GB/T 22485)的要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调整运价应按规定提前公示,保障乘客知情权;对乘客的乘车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明确交通、公安、通信、经信、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律责任

  《暂行细则》不单独设立法律责任条款,违反网约车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按《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

(一)《暂行细则》不适用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坐活动。

(二)《暂行细则》从20187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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